Thursday, October 05, 2006

在我的認知裹,所謂愛一個人,應當是要
1.對他作他喜歡的事,帶給他快樂
2.作對他有好處的事

如果,時常給人苦惱,帶來麻煩,說人不喜歡聽的話,作人不喜歡的事;不會為對方帶來快樂,反而常常要將自己的悲苦感染他人。如此狀況,應該不適合稱"愛"吧。
要愛,就是自己先能讓自己快樂和健康,笑臉迎人,然後才能有足夠的本錢把快樂感染對方,這才是正向的愛啊。

﹣如果有人作的事和堅持會讓台灣土地受害,人民傷心,社會倒退,能稱作愛台灣嗎?﹣

如果還沒有愛的本錢,那麼就修練吧。

2 comments:

Anonymous said...

醫生大哥,
請問我可以引述這一篇文章嗎?
謝謝

Paul said...

歡迎引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