病人有知的權利
我們血管外科的臨床業務,有一部份是為惡性病患植入化學治療要用的注射座(Port-A).
記得不只一次,我在手術的排程單上曾經看過Port-A手術的排程單,排程的醫師在上面註記:“病人不知病情“。也不只一次在床邊訪視病人時,家屬盯矃著:不要告訴病人他得的是癌!
如果你是醫生!你該如何作呢?是隱瞞著病人,將手術完成。或是會直接告訴病人實情,讓他自己決定呢?
在1998年美國的官方發布的THE PATIENTS' BILL OF RIGHTS 中明白地指出,病人有獲得正確資訊的權利;病人有權得到正確,易懂的資訊以便幫助其對治療的決定。
這樣的原則,似乎有些醫生忽略了。
我的原則是,我一定會明白告訴病人本身,他的疾病,以及我要作的手術。除非病人沒有行為能力,否則我只對病人負責。也就是說,意識清楚能有自我決定能力的病人,如果不知道自己的病情,我不開;如果家屬同意開刀,但病人本身猶豫或拒絕,我也絕不開。反之,就算有家屬反對手術,只要病人本身清楚了解且要求手術,那麼,我也一樣會動刀的。
4 comments:
確實是的,有意識有行為能力的人, 有權知道他的病情!
就算是癌症末期的患者,也有權利選擇他人生最後的路該怎麼走,家屬不要以為隱瞞就是對病患最好的方式
能有選擇的機會,才是人生的王道,哪怕只剩下沒有幾天可活,都該有所選擇,而非被他人安排無法主宰自己的生命
這是一個很有意思也很兩難的問題,
這學期在上的研究倫理及法規課也有提到…
至於東方人,尤其是中國人,和西方人在這方面的差別實在有夠大,
當我們知道病人的嚴重病情時,是先和家屬解釋,支開病人,才決定是否向病人解釋…
對錯再談,但這是現在大多數台灣醫師的作法。
在歐美則是相反,病人要不要告訴家屬反而是他們自己的決定,
所以這裡的醫師在這樣的事情發生時是先支開家屬…
但我們的professor在上課時也提到,尤其是中國,你要簽informed consent是可以只要家屬同意就可以的…
我相信台灣不太等同中國,我們有一些不同的文化進來了,
因此我在台北看婦科急診病患時也是支開家屬,問一些私密的婦科病史,並且向病患保證不會也不可以透露隱私…
這樣的差別聽過很多的討論,也常在行醫時遇到難題,兩難的情況…
我只能說我們的醫療還有可以做的更精緻的地方,我們沒法花太多時間直接向病人解釋病情的話,太直接的說明反而會造成一些傷害,
因此這樣的時候反而由家人來說會比較適當,
但我本身是反對永遠向病人隱瞞的,
這的確還是病人的權力,
但我不認為直接套用美國的"人權"到我們社會裡是適合的,
還是要有些必要的修正…
我們的家庭關係相對美國是緊密的多,
相對於他們從小就讓孩子決定很多事,
到老人家的決定也是十分的尊重,
和我們的差別就十分大了…
不過這是個很兩難的問題啊…
恩嗯...我想,每個醫師的專業度以及醫德各有不同,說真的病人確實有知的權利!只是..會說話的醫師,跟不太會說話的醫師差別很大。
普通的同一句話一般人有時還會經過不同的人詮釋而有所誤會,更何況是醫師面對這些問題時...
假如醫師都能是「說話高手」的話,那醫師們就不會頭疼了...
實習時就這樣被家屬譙過
『叫你們不要在他面前提癌,你們這個蔡鳥實習生還跟他說什麼化療』
最後當然是我跟主治醫師不斷道歉,並在病歷上標示清楚,免得值班的不小心又講到禁語。後來家屬說這樣也不行,還是會被看到,只好列為交班重點。
病人自己住在癌症病房,身體是他自己的,病情即使不需要我們講,他自己也有譜,醫師不講就會不知道,難道病人是死的嗎?或許有些人就是要這樣鴕鳥會好過一點。
不過這年頭得罪了家屬,那一天怎麼上法院的都不知道,所以有時候要拿捏這點還真不容易。學長這麼勇我倒是很佩服,之前有個病人腿摔斷了,家屬因為某些家庭糾紛不給開刀,我想說如果是經濟問題我想辦法幫點忙,結果家屬嗆聲說我要是敢多管以後病人給我帶回去養,弄到骨科也不敢開,現在要當好人不容易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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