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一些是因為較小型的診所或醫院覺得不能掌握病況而請病人「去大醫院」。這一類的病人,如果是診所轉來,大部份都有轉診單,如果是中小型醫院轉過來,那麼大部份的時候是沒有轉診單的。
另外有一部份的病人是因為不滿意或是懷疑其它醫院的診斷,建議或處理,於是自己要求要轉到我們醫院來。這一類的病人有的會直說已經在某某醫院看診過了,有些則是抱著「考醫師」的心理,什麼都不說,就是要考考看這一個醫生和上一個醫生講的有沒有不一樣...
我們的醫療環境並沒有固定和健全的轉診制度,也沒有限制病人看診的醫院(所以病人覺得,我一樣交了健保費,當然要到大醫院去才划算?!)更沒有限制病人同一個病可以看幾次,作幾次檢查。(所以病人覺得,我為了確診,我就多考幾個醫生吧!以多數的意見為準)於是,不少的病人,同一個病,是看了好幾個醫院,作了幾次的檢查,問診了數次。沒有錯,站在病人的立場,有些所謂的醫療專家都說不妨多多尋求第二意見second opinion, 然而,這樣下來,我們的健保又多給付了不少額外的費用,醫生也多花費了重覆的時間和心力在前一個醫生已經作過的事情上,這不就是醫療浪費嗎?
我其實對於健保制度沒有劃分責任區,也沒有落實轉診這一件事,頗不以為然。但在現今的狀況下,所有的醫生當然也不會拒絕再重覆看診這些早就被診斷過的病人。不過,為了節省自己的時間,以及避免醫療檢查重覆造成的醫療資源浪費,並且為了能作最精確的診斷,我強烈建議所有的患者都應該將前一個醫院(診所)所作的相關檢查拷貝出來,並且準備病歴摘要,在看診時如果能主動提出相關的資料,這樣才能讓看診的醫師馬上進入狀況,作最精準的建議而不延誤病情。特別是如果在別的醫院,診所作了手術後有併發症,轉而求診其它醫生,請務必拷貝當初的手術報告以供參考判斷(不要讓後來的醫生猜了老半天,搞不清楚發生什麼事)。
醫療法有規定:「醫療機構應依其診治之病人要求,提供病歷複製本,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,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;其所需費用,由病人負擔。」
要求自身病歴的拷貝及摘要是患者的權利,任何醫療院所均不得拒絕。在尋求醫療的第二意見時,千萬不要忘了自己該準備的資料哦。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