沒有診斷出來,就捉去關!
又有醫師因為醫療糾紛,被起訴了。我們的檢查官可真負責,把醫生以業務過失致死!
這位病人,因為在地方上醫院作電腦斷層發現陰影而來醫學中心求診。作了氣管內超音波的切片,沒有發現惡性腫瘤,於是醫囑三個月後追蹤。不料四個月後的電腦斷層有"2.7cm"的腫瘤,並有轉移淋巴結,翌年不治。檢方認為,醫生有罪故起訴!
我們醫生,要如何自保呢?
作太多,健保會罰。作太少,就要小心被告。地區己作過電腦斷層,難道到醫學中心就要再作一次斷層的切片,不會被認為浪費?
診斷作了,可是沒有捉到惡性細胞,也算有罪?!要知道檢查,有可能有偽陰性,如果因為檢查沒有捉出病灶,就有罪,豈不強人所難?我想起幾個月前的另一個案件,乳房細胞檢查是惡性,醫生好心地把乳房切除,不料最後的切片是良性,因而醫師被判刑。總之,只要檢查的結果和最後的結果不同,就有可能有過失!這合理嗎?難道社會的期待是醫療檢驗都是百分之百?
試問:有多少檢查能保證百分之百的敏感度及正確度?
病人最後的死亡,是因為肺癌所致,怎麼可以算是醫師"過失致死"呢?病人得癌症又不是醫生搞的啊。這樣思考方式,將來任疾病死亡的病人,主治醫師是否都該背負著過失致死的原罪呢?他們總是可以很多的理由來指責:醫生太晚治療,醫生沒用最好的治療,醫生沒有說服病人開刀...等等。醫療行為總有很多不同的路徑可以走;醫師走了一條路,如果結果不如人意,他們總是可以說醫生當被應該走另一條路,這是過失!
對於外科醫師而言,看來更是危險了。手術總有併發症的機率。那麼,只要有併發症發生,是否就可以說是醫生有過失呢?作了檢查沒有查出腫瘤是過失,那麼開刀沒有把腫瘤開乾淨是不是過失呢?我真是越來越害怕了。
或者有人說,司法自會還醫師清白。但是,新聞出來就己經是一種傷害!清白之前,醫師早就遍體鱗傷。我們的社會培養一位醫師不是容易的,還有多少的醫生可以消耗?我常想司法制度可不可以去對負一些真正有犯意的貪贜枉法之徒?不要一直拿救人的醫師來開刀!搞到這個地步,幾乎每個病人只要不來告醫生,我們就該雙手合十來感謝 (因為被告了,檢方就可以用一些好笑的理由來起訴),我們的制度用刑法來伺候醫師實在是不合理!